以為神不知鬼不覺?Too Young Too Simple!
想像一下 : 你熬夜到天亮終於把「借來的」作品集整理好,自信滿滿投出履歷。面試那天,主管笑瞇瞇地說:「這作品我在之前新一代就看過了呢,剛好還有拍照顯示設計者學校與名字。但似乎跟你不太一樣。你們是共同作者還是嗎?」
恭喜你解鎖成就 : 社死現場。
或許你會想「我只是參考啦」、「我有改過啦」、「反正我又不會上」。欸欸欸,先別急著自我安慰!。而且現代科技這麼發達,Google圖片反搜、GitHub commit紀錄、Behance作品時間軸,通通都是你的照妖鏡。
相關法條 : 法官看了都搖頭
冒充作品是你做的,最高關兩年或罰50萬。這筆錢可以買多少杯星巴克你算算看?
這主要侵害到了『著作人格權』,什麼是『著作人格權』?簡單說就是: 這作品是我做的,只有我能掛名 ! 就像你不能在別人的考卷上寫自己名字一樣,,把別人的作品說成是自己做的或是宣稱自己是唯一的著作者,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權利在作品上表示自己的本名、別名,或選擇不具名,這是依照著作權法第16條『姓名表示權』。簡單說就是:「這是我做的,只有我能決定要不要掛名或要掛本名或筆名 ! 」
就像你寫作業一定要寫自己的名字一樣,創作者有權利在作品上掛自己的名字。當你把別人的作品放進「個人作品集」,就等於告訴面試官「這是我做的」,這就剝奪了原作者的『姓名表示權』。
用假作品集取得工作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得利罪』,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1),代表公司要依法處理的話是可以去提交相關證據給地檢,讓檢察官主動偵辦。到時候你的職稱就從「設計師」可能變成「被告」了。
重點是這些都有「前科紀錄」喔!以後辦信用卡、租房子都可能受影響,為了一份工作賠上人生履歷,划算嗎?
法律上公司或雇主或是被盜用作品集的人可以怎麼做?
公司或雇主發現後,該怎麼處理?
這要建立在設計者跟公司關係是在試用期或是有契約鞏固的正式勞資關係。若因為盜用他人作品集而取得試用期開始工作,公司或雇主可以馬上終止試用期。而若是正式勞資關係,公司或雇主可以直接解雇員工,不用給資遣費且不用給預告期間工資,而公司或雇主建議還是跟請律師處理一起走完必要的流程,保有證據,萬一以後有糾紛上勞工局才站得住腳。
而由於詐欺得利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公司或雇主發現後可以向檢察官檢舉,這時檢察官就會辦,而就算公司不檢舉,若檢察官從其他管道知道,例如新聞報導, 檢察官也會主動偵辦。詐欺得利罪最重本刑 : 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20年。
若是發現別人盜用自己的作品集該怎麼做?
實務上其實不常發現而且大多都是和解收場,若被盜用者與盜用者剛好都應徵同一家公司,作品集在送給同個部門主管的時候才容易被直接抓包。而若就這樣不小心牛魔王碰到黑悟空,燒香拜佛都求不得的萬般湊巧,就被作品集原創者發現了,那作品集原創者可以怎麼處理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著作權第93條侵害著作人格權的處罰為告訴乃論罪,就是原作者不爽,可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才會辦,原作者佛心不告,就沒事了。侵害著作人格權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 : 10年。
而實務上被盜者若得知盜者可以採取的法律措施為:第1步 : 蒐證->第2步 : 發存證信函 (給對方改正機會) ->第3步 : 通知對方公司 (如果知道的話) ->第4步 : 提出刑事告訴 (6個月內) ->第5步 : 提起民事訴訟 (求償)。真的要採取法律追究的話,要留意法律追訴期喔!更實務與折衷的做法,下期再整理討論。
結論:歹念不要生,歹路不要走,起初的一念之差很可能造成後來的萬念俱灰
設計圈其實不大,加上現在是社交媒體的年代,這樣的行為一旦被公開,會很難洗掉這樣的污點。作品集就忠實呈現自己長期累積出來的作品與技能呈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喔!
以上提及法律原文與來源出處:
1.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著作權法
2.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
著作權法第93條-告訴乃論罪(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版(*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著作權法第16條(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版*2)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非告訴乃論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備註:
*1: 刑法有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為需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偵辦,非告訴乃論為檢察官知悉犯罪就有偵查義務,不需等被害人提告。
*2:目前著作權法最新的版本為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西元2022),而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民國 111 年 05月 4日修正第 91、91-1、100、117 條條文、刪除第 98、9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